2015年 8月19日《广州日报》报导,21岁男子在佛山东平河中沉水失联 参与打赌工友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
前天(17日)下午饭后,在佛山桂城平洲打工的阿辉和同事阿华来到东平河的岸堤上散步时遇到了另两名同事阿培和阿锋,四人聊天时,就“能不能游过河对岸”这件事打起赌来。年纪稍长的阿培半开玩笑地说道:“你们谁能游过去我就给他100元。”
21岁的阿辉正是血气方刚,当即从阿培手里拿过 100元,然后脱掉上衣下水。同事提醒阿辉把牛仔裤脱掉,但他并未理睬,而是直接入水中朝对岸游去。开初几十米阿辉还游得较顺当,接着速度慢了下来,且游且浮了近百米后,阿辉突然挣扎了几下,大叫了两声“救命”后不见了踪影。
几位工友们见此情况即大声呼救并报警。虽先后经附近运沙船船员、民警和消防蛙人搜救未果,截至昨日(18日)发稿时,阿辉仍处于失联状态。
事后,南海警方通报,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阿培刑事拘留。
不管从那方面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本不适用于此事。
首先,溺水者阿辉是个成年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应该很清楚,在自己不熟悉,且竖有“禁止游泳、小心溺水”警示牌的河道上野泳存在不确定的危险性;他也应该知道穿牛仔裤游泳会增加危险性。
其次,阿培等人并非私自组织这次野泳,更没有用威胁、强迫的手段或把阿辉直接扔下河道,而且还提醒阿辉脱掉牛仔裤,事发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呼救并报警,并无刑事罪行。
有律师认为,溺水者阿辉应承担 70%的主要责任,阿培应承担约 3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一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帽子太吓人了吧,是否属警权滥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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